离职证明那点事


说到离职证明,不得不说近几年市场上出现了一种不好的现象,竟然有人专门提供开具离职证明的服务。对于做这个业务的人是否违法,咱就不讨论了,但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入职需要出具离职证明已经成了很多公司的要求。

 

为什么企业越来越重视离职证明?

 

首先证明劳动者已经与上一家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确保求职者和自己的上一家公司不存在劳务关系或者是劳务纠纷,避免公司陷入不必要的的用工风险(比如重复聘用劳动者)。

 

 

其次,要求求职者提供上一份工作的离职证明,从而来求证你的上一份工作是否真实(离职证明上有工作岗位、工作部门和该份工作入职以及离职的时间)。

 

 

另外,随着个人纸质档案越来越不被重视,而电子档案尚未完善的当下,在个人工作经历的延续性上,离职证明起到关键节点的作用。很多人都希望事业上也能冷重启,彻底和以前划清界限,但发生过的事又怎么能不被记忆呢。

 

最后,离职证明在如下过程中可能用到,办理档案转移(体制外没有太多用)、社会关系转移(企业间对接,实际中只要上家冻结就可以)、办理失业登记(领失业保险需要)。

 

没有离职证明常见原因:

 

1、和上家公司有劳动纠纷尚未解决。

 

2、离职时没有开具,空窗期较长,需要时原公司已经倒闭、重组、搬迁外地。

这种情况是真实存在的。但市场上开具假离职证明的也往往采用这种原因,所谓死无对证,认为公司如果不做背调就可以高枕无忧。

 

3、上家工作绩效非常差或工作时间很短,害怕造成不好的影响。

 

4、编造工作经历。

 

5、离职证明丢失。

可以要求上家公司补开一下。当然如果人缘不好被刁难也是常见的,自己只能忍受了,但公司不能不给开具。

 

可见不论什么原因,拿不出离职证明的求职者都会引发企业的警惕。在新劳动法下,公司往往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宁可不予办理入职,也不想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如果是特别稀缺的中高级职位,那企业必定会综合背景调查统筹决定。

 

关于离职证明最常用的几个法律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这是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的信息,其他信息企业根据自己的规定增加。所以如果

真的和企业弄得很不愉快,里面被写上“开除、违纪、业绩不达标”等,有事实证据的内容,也是没有办法的事。现在流行仲裁,投诉,可以理解为大家对法律认识的进步,但提醒大家这些还是尽量少用,协商解决才是最佳途径。

 

2、《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就是企业为什么对于提供不出离职证明的候选人,你可放弃也不想惹事的主要原因。

 

3、《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向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者是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和企业索要离职证明是受法律保护的,但企业开具离职证明会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公司规定每天下午4:00以后开具(据说是为了不影响财运);有的公司对于立即离岗的员工,规定在一周后开具,避免交接遗漏。(劳动法规定离职需要提前30天,所以要立即离岗,开具离职证明的时间可以如此规定,避免离岗失联),这些都是可以的。如果遇到请千万不要产生新的纠纷,否则吃亏的还是自己。

 

如果人才难得,而又无法提供离职证明,HR至少会要求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社保缴纳凭证;

2、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3、提供与前公司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

4、提供代发工资银行卡流水记录。

5、提供个人背景调查同意书。

 

如果背调满足,企业还会要求签订诚信承诺书,保证承担由于自己不实信息带来的一切后果,企业才敢签劳动合同。

 

所以,不论企业还是个人,如果决定分开,大家还要是各留一线,尽量不要撕破脸,因为法律的约束是相互的,而且同行业同地区以后难免不相见。

本文标签: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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